202
香港律师公证办理规定及流程(手续介绍)
时间: 2023-01-09 11:41:34 点击数: 164 来源: 铭泰国际
香港律师公证是由香港律师(也称为中国委托公证人)出具的,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转递专用章的公证文书。
一、相关法律规定:
(一)中国委托公证人(香港)管理办法(2002)
第三条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、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。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。
第四条委托公证人必须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委托业务范围、出证程序和文书格式出具公证文书。
第五条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委托公证文书,须经中国法律服务(香港)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公司)审核,对符合出证程序以及文书格式要求的加章转递,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转递。公司应定期(7月15日前报上半年,1月15日前报上年度)将加章转递情况报司法部。
(三)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一、 为统一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的出证程序、格式及要求,进一步规范委托公证业务,提高公证文书质量,根据《中国委托公证人(香港)管理办法》制订本规则。
二、 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的法律行为、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。
三、 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应符合合法性、真实性的要求。合法性是指当事人的行为和文书内容不得违反香港法律和内地法律;真实性是指委托公证人直接证明的内容必须经查证属实,非直接证明的内容需确认无疑或不得明显虚假。
查证属实,是指委托公证人应就需审查的内容向有关部门或人士调查,证明其真实无误;
一、相关法律规定:
(一)中国委托公证人(香港)管理办法(2002)
第三条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、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。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。
第四条委托公证人必须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委托业务范围、出证程序和文书格式出具公证文书。
第五条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委托公证文书,须经中国法律服务(香港)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公司)审核,对符合出证程序以及文书格式要求的加章转递,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转递。公司应定期(7月15日前报上半年,1月15日前报上年度)将加章转递情况报司法部。
(三)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一、 为统一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的出证程序、格式及要求,进一步规范委托公证业务,提高公证文书质量,根据《中国委托公证人(香港)管理办法》制订本规则。
二、 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的法律行为、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。
三、 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应符合合法性、真实性的要求。合法性是指当事人的行为和文书内容不得违反香港法律和内地法律;真实性是指委托公证人直接证明的内容必须经查证属实,非直接证明的内容需确认无疑或不得明显虚假。
查证属实,是指委托公证人应就需审查的内容向有关部门或人士调查,证明其真实无误;
上一篇:
香港律师公证办理规定及流程(手续介绍)
下一篇:香港律师公证办理规定及流程(手续介绍)